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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江苏工匠”培育工程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点击次数:195  更新时间:2025-01-17  【打印此页】  【关闭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江苏工匠”培育工程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43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江苏工匠”培育工程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1220

 

 

关于深化“江苏工匠”培育工程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围绕建设新时代人才强省、制造强省、教育强省,以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发挥优势、强基固本,创新路径、融合发展,进一步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加快打造高技能人才与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协同推进示范高地。到“十四五”时期末,全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稳定在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力争达到35%;到2035年,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江苏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基本相适应。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夯实高技能人才培养基础

(一)完善职业教育招生机制。合理设定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招生计划,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适当提前省重点技师学院招收初中生源技师班的招生批次。依托我省中西部劳务协作基地,支持无锡、苏州等市拓宽技工院校招生范围,采取“招工+招生”模式,引导中西部的优质生源到江苏上学就业。在职业学校建立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常态化招生机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职业学校提升职业技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行“学历+技能”贯通培养模式。以发展新质生产力急需的技能人才为重点,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院校探索开展“学历+技能”贯通培养模式试点,试点技师学院与本科院校合作开展本科技师贯通培养,探索向技工院校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帮助学生提升就业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在符合条件的学校设立与办学专业相对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支持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社保、就业见习、创业等补贴,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参照相应学历报名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活动等政策、积极探索其他类型招录活动政策。(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职业学校办学质效。建立人才需求调查和发布制度,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需求精准对接。落实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职业学校新进专业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关领域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水平和一年以上的企业实践经历,不具备此经历的在职专业教师用五年时间完成累计不少于一年的企业实践。探索建立财政生均拨款与办学质量、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证率、本地就业率等挂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引导各类院校引企入校、办校进企,支持企业、学校合作举办产业学院。鼓励职业学校与国(境)外优秀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展联合办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职业学校经费支出。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合理保障职业学校师资受公派临时出国(境)参加培训访学、进修学习、技能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高水平技工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公办学校教师配备标准,指导专业课程设置。支持县(市)建设高水平技工学校、设区市建设省重点技师学院,探索建设高级技师学院。探索组建区域性、行业性技工教育集团。完善企校“双导师”“双基地”培养机制,深化工学一体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技师学院在校园场地、师资配备、设备设施投入等方面按照当地高等职业院校标准落实。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技工院校的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育力度

(六)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主体作用。试点建设技能型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打造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市域产教联合体,引导“链主”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实习实训、教师培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支持龙头企业举办技工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鼓励企业和技工院校合作,开发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开设冠名班、订单班等。给予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支持性收费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对校企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业、院校按规定予以表扬和相应政策支持。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探索作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时的加分参考项。(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建立卓越技师制度,组织高级技师研修和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造就一批拔尖技能人才。采用项目制、订单式、套餐制等培训方式,面向高技能人才实施差异化培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并建立质量评估机制。推广求学圆梦行动,提升技能人才学历和技能。适应新业态、新形态、新技术就业需要,建立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完善就业意愿识别和技能短板诊断机制,推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全链条模式。鼓励劳动者参加企业培训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建好并依托技能人才服务产业园、工匠学院、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网络学习平台等载体,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梯度培育机制,引导企业自建、联建各类实体化培养载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强急需紧缺领域高技能人才队伍。围绕智改数转网联,实施数字技能提升行动,完善数字技能人才培育机制,建设数字技能资源供给体系,打造数字技能重点攻关平台。围绕先进制造业集群,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突出高精尖缺技能人才和先进基础工艺人才培养。围绕“一老一小”等民生需求,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托育、养老、护理、康复、殡葬等领域技能人才培养。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工匠培育计划,因地制宜设立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打造“工匠园区”。围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培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妇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高技能人才参与技术革新技能攻关

(十)引导高技能人才攻克技术技能难题。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人才攻关联合体建设,协同解决关键共性技术和工艺难题。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推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鼓励行业企业征集并发布急需紧缺技能需求,引导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研发、技能攻关、技艺革新,对取得重大成效的,优先推荐参评技能类奖项、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优先提名参加省级职工科技创新成果、先进操作法、发明专利等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挥高技能人才技艺创新传承作用。鼓励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办人在生产一线培养攻关团队。鼓励高技能人才创新技艺技能,开发技能操作、绝招绝技等示教课程。支持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用人单位可将高技能人才的上述经历与绩效考核、薪酬待遇、岗位晋升、职称评定、技能评价、评先树优等挂钩,职业学校可将其作为招聘录用、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专业课教师资格的依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十二)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快推进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试点。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扩大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范围,探索发布国(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在苏州试点培育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集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技能评价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指导支持行业企业开发技能人才评价规范。支持企业细化技能评价标准,编制企业岗位规范,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支持各地围绕新职业、新业态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开发并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快速响应机制,动态发布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目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企业推行“车间+考场”互动评价模式,在工作岗位、生产过程中考察职工技能水平。指导企业对技艺高超、贡献突出的职工按规定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强化技能人才评价管理,综合运用质量督导、信息公开、星级管理、评估监测、信用奖惩等方式,完善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竞赛选拔机制。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为示范领航,江苏技能状元大赛为龙头带动,“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等为基础的竞赛机制。实施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夺金计划,高质量建设运行竞赛集训基地。持续放大江苏技能状元大赛品牌效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高技能人才发展环境

(十六)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职工人均工资增幅。鼓励企业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建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薪酬待遇体系。国有企业要在工资分配上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推进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探索推行技能人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用人单位制定高技能人才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收入水平稳步提高。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完善技能人才类评选表彰制度,评选一批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加大高技能人才在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适当向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倾斜。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在省“双创计划”、省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333工程”)、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人才项目中,适当提高高技能人才入选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高技能人才服务。完善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信用管理云平台,构建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数字化服务体系。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及认证体系,支持各地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将高技能人才纳入“苏畅”人才综合服务体系,组织高技能人才专场招聘会。支持各地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完善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各地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做好技能人才培养等领域资金保障。加强各类院校规范化管理,以土地、校舍、师资等为主要标准,推动实施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建立技工教育合理投入机制。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健全高技能人才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和跟踪检查,强化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数等关键指标考核。以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为契机,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持续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